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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基金2018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 
时间:2019-02-03  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  点击:16309次  【字体:
 

2018828日在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参会人员:娄伯翱、王克、侯秀滨、陆彬、陈峻峰、陈正国、管福建、王飞、李基生、付飞、葛金栋、刘正焰、杨雪芹、王雪梅、孙惠娟

 

互助基金2018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(共115人次)

 

 

    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39人次)

丁成,男,37岁,本人因病于20182月至3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0855.21元,自费31081元(其中在门诊费用为15115.6元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432元。

印文武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77.56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231元。

邹镇杨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59.94元,自费170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12元。

尚书,女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81月至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258.89元,自费5114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046元。

吴亚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7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212.98元,自费7569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028元。

许宏旗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38.41元,自费2197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69元。

张志恒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739.62元,自费3267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44元。

万玉奇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17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22.12元,自费1254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376元。

刘飞,男,37岁,本人因病于2017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648.14元,自费266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33元。

姜峰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64.7元,自费2351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23元。

张怀青,女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34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614元。

黄复,男,25岁,本人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727.32元,自费5894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358元。

李亭亭,男,36岁,儿子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24.39元,自费7069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60元。

侯涛,男,24岁,儿子因病于2017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03.66元,自费8396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59元。

刘飞,男,38岁,女儿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25.87元,自费4419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63元。

冯干国,男,50岁,儿子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40.86元,自费6192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29元。

陈雷,男,41岁,女儿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32.05元,自费3328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9元。

周燕,女,41岁,丈夫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21.41元,自费994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91元。

裘金龙,男,33岁,妻子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785.97元,自费34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20元。

潘秀建,男,40岁,妻子因病于2017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55.43元,自费1917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8元。

刘洪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75.14元,自费4402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60元。

沈代,男,36岁,妻子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82.68元,自费5016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53元。

张宝国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60.03元,自费4863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86元。

张良中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705.33元,自费4977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98元。

刘学洋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638.12元,自费21983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98元。

李刚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239.48元,自费16681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68元。

张才军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57.04元,自费1445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5元。

许辉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1712月至2018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2041.3元,自费12059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06元。

王爱东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81.8元,自费1485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9元。

王华,男,35岁,母亲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02.09元,自费3396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40元。

李广雨,男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18.46元,自费5324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32元。

李树平,男,36岁,父亲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200元,自费16648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65元。

吴求武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813.88元,自费13357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36元。

孙菊红,女,38岁,母亲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373.36元,自费17998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00元。

高卫芝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179月至20183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980.81元,自费12933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93元。

胡玉兵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85月至6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669.95元,自费2091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9元。

杨达,男,29岁,父亲因病于2017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475.23元,自费7238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24元。

左磊,男,29岁,父亲因病于201752018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4090.55元,自费12034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03元。

张海丑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79月、1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721.03元,自费6208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21元。

    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44人次)

刘锦涛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7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89.92元,自费2349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22元。

王锦春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766.49元,自费2175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61元。

朱宗界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842.42元,自费6147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459元。

朱永进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7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12.77元,自费1728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19元。

孙兆星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7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13.66元,自费3232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31元。

王海平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382.23元,自费2287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01元。

苏顺兵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121元,自费438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34元。

陈耀全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56.55元,自费4046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16元。

贺志国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532.78元,自费5189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076元。

梁伯银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80元,自费35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44元。

邵寿强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72.1元,自费2227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80元。

朱海军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631.69元,自费4056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20元。

张长友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45.57元,自费2606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12元。

李晋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55.25元,自费2910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19元。

陈中,男,38岁,儿子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45.58元,自费3548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32元。父亲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286.53元,自费2288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9元。

曹永华,男,48岁,儿子因病于20176月、7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482.72元,自费7769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65元。

李素成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81月至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573.99元,自费7132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70元。

魏军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617.38元,自费160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01元。

李乔,男,33岁,妻子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13.31元,自费6896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34元。

开飞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88.49元,自费2710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7元。

张金保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181月至3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859.54元,自费12245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37元。

孙宝海,男,38岁,妻子因病于2017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81.68元,自费8532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80元。

杨荣林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17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50.19元,自费2527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9元。

周清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466.8元,自费97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67元。

崔荣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183月至4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6104.78元,自费18487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49元。

雍友君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母亲因“糖尿病大血管病变、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等”于20184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20641.08元,自费5323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32元。

张汉民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271.96元,自费6738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74元。

高干良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181月、3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8036.66元,自费5962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96元。

周业超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82月、4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2203.05元,自费4769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77元。

谢广慧,男,31岁,母亲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10元,自费26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67元。

陈跃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712月至20181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9624.73元,自费49488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949元。

万金玉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31.38元,自费1827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3元。

王兴伟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173.31元,自费22219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22元。

王文久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566.21元,自费2574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74元。

李海林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171月、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230元,自费21023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02元。

叶圣瑾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341.61元,自费1988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9元。

朱金林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40.62元,自费3323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32元。

龚丹,女,28岁,母亲因病于20181月至5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4283.51元,自费20016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02元。

郑超昊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56.12元,自费3872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87元。

王少伦,男,57岁,母亲因病于201712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01.5元,自费5648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65元。

时宝成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422.71元,自费3743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74元。

韩国建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7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227.11元,自费5395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40元。

张桂平,女,40岁,母亲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351.14元,自费96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66元。

    三、物管分公司(5人次)

曹学礼,男,67岁,本人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68.74元,自费1563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69元。

张宰文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602.43元,自费3345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71元。

田德祥,男,66岁,本人因病于201710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4973.42元,自费7618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048元。

田德祥,男,66岁,本人因病于20183月因病死亡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
张素玲,女,53岁,儿子21岁因病于2017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9909.94元,自费67489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123元。

    四、驻外分公司(4人次)

杜斌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834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5996.17元,自费26954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782元。

潘明,男,38岁,本人因病于2018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531.26元,自费7309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924元。

马文年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434.55元,自费7945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92元。

张雷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62.74元,自费3349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35元。

五、涟水分公司(4人次)

嵇友法,男,65岁,本人因病于2017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620.18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448元。

冯爱元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7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283.83元,自费13019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5208元。

徐慎梅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58.98元,自费10597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239元。

沈烈军,男,55岁,女儿25岁未婚因病于20172月至65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903.84元,自费44172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626元。

六、驾校(3人次)

董军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7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50.91元,自费2714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71元。

刘健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183月至5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7633.7元,自费850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50元。

嵇学海,男,46岁,妻子因病于2017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16.3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7元。

    七、新市局食堂、剑兰宾馆(2人次)

庄凤香,女,51岁,父亲因病于201710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7928.87元,自费15646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65元。

吴俊宝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60.85元,自费4031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03元。

    八、北京汽车(1人)

毛峰,男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457.17元,自费219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93元。

    九、物流(1人)

冯伟,男,30岁,女儿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41.98元,自费2943.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2元。

十、检测线(1人)

施军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987.8元,自费3879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58元。

    十一、技术部(1人)

单天麒,男,27岁,本人因病于2017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57.1元,自费3283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49元。

十二、技防部(3人次)

李杰,男,29岁,父亲因病于20179月住院治疗,母亲因病于20173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14970.66元,自费6594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59元。

叶圣琦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7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47.47元,自费1455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37元。

叶圣琦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712月至7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520.99元,自费4780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78元。

十三、财务、行政管理中心(7人次)

李晨晨,女,25岁,本人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83.48元,自费1464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39元。

李俊,女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7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99.15元,自费2003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01元。

王霞,女,46岁,儿子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82.9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42元。

刘梦琴,女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19.26元,自费409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09元。

陈友娟,女,30岁,父亲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91.86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79元。

刘奕含,女,28岁,母亲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92.2元,自费6448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45元。

马千里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83.13元,自费5283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28

 

 

互助基金会
二O一八年七月
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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